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校级共享平台实验设备维修、维护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者:刘勇发布时间:2022-12-12浏览次数:13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校级共享平台实验设备维修、维护管理办法(暂行)

 

为提高实验设备的使用效益,保证我校实验设备的完好率,节约维修资金、延长使用寿命,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黑龙江省大型科学仪器和科研基础设施共享实施细则 》(黑科联发〔201543号)、《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实验设备开放共享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凡学校具有完整产权、建立固定资产账,并纳入校级共享平台的实验设备(以下简称实验设备),均属于本办法的维修管理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维修”是指某项实验设备技术状态劣化或发生故障后,为恢复原定功能状态而进行的技术活动与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实验设备的维修、维护应当坚持保障运行、厉行节约的原则,大型实验设备以“预防维护”为主,一般设备以“故障维修”为主,确保实验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第四条 实验设备操作人员是该设备的主要维护人,应当随机检测、定期检查,填写维修、维护记录。在保修期内的实验设备,实验设备操作人员应直接与厂方售后服务部门取得联系,以求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五条 实验设备管理中心是实验设备维修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实验设备维修的相关事宜。

第二章 维修类别及经费使用、管理

第六条 实验设备维修、维护工作分为校内和校外维修、维护两种。校内维修是指学校实验设备维修、维护团队自行完成的维修任务,维修、维护团队由学校选拔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组成。校外维修、维护是指由设备生产厂家售后服务人员以及具备相关资质的社会维修、维护机构完成的维修、维护任务。

第七条 鼓励实验设备操作人员自己动手进行修理,自修时应履行正常报修程序,经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产生的材料费用由实验设备管理中心从维修、维护经费中支付。自修工作进行较好的机组,在共享平台年度工作考核中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实验设备的维修、维护价值及必要性,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实验设备的使用时间未超过原生产厂家的设计(或建议)使用寿命或国家规定使用年限(没有设计使用寿命或年限规定的,参照同类同种或行业平均使用寿命);

(二)维修、维护价格(累计)未超过原始购置成本(含增值部分)的60%,或未超过目前市场功能相似、相近或相同产品购置成本的50%

(三)损毁部分或拟更换零配件生产厂家未停产或有替代产品且价格合理;

(四)实验设备仍有被使用的需求且可以继续满足学校科研、教学工作需求;

(五)没有其他不适宜维修、维护的情况。

经审核确认已无维修、维护价值、不再进行维修、维护的仪器设备,应当按学校相关规定履行报废程序。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经费来源由三部分组成。

(一)学校应将校级实验设备共享平台维修、维护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每年年初按照平台实验设备总值的5‰划拨实验设备管理中心;

(二)实验设备共享过程中产生的部分收益;

(三)经学校论证、批准后的重大维修、维护项目,由学校不可预见性支出经费支出。

第十条 实验设备维修、维护、维护费由实验设备管理中心集中支配,做到合理统筹、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维修、维护费支付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相关要求进行,履行签字、审批程序,未经审批或因违规操作所发生的维修、维护费用实验设备管理中心不予支付,并根据实际情况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 维修、维护流程

第十二条 实验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停用,并在24小时内报告平台负责人,在该设备修复前公告停止正常开放,并详细记录故障日期、维修、维护日期、故障情况等。

第十三条 查明故障发生原因后,实验设备操作人员应填写《校级共享平台实验设备维修、维护申请(验收)单》,签字确认报送实验设备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实验设备管理中心接到报修信息后,在48小时内予以维修意见反馈。实验设备管理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实地勘察待维修、维护实验设备的故障情况以及使用记录,制定维修、维护方案,确定维修、维护类别。

第十五条 校内维修、维护由实验设备管理中心下设维修、维护团队负责实施。单台设备维修、维护金额超过2万元(含2万元)或批量设备维修、维护金额超过5万元,实验设备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所需耗材、配件按照采购流程购置,实验设备管理中心结合实际工作量对维修、维护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校外维修、维护原则上由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联系生产厂家售后服务人员进行。在节约成本、便捷服务的基础上,也可以将维修任务外包,从校外引入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维修、维护机构承担维修、维护任务。单台设备维修、维护金额超过2万元(含2万元)或批量设备维修、维护金额超过5万元,由实验设备管理中心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通过论证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通过招标确定维修、维护商家。

第四章 维修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由实验设备管理中心按照学校人事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在校内选聘维修经验丰富、工作能力强的人员组成兼职维修团队。维修人员工资由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自筹,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及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实验设备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校内论证、公开招标等渠道,可将维修难度大、维修频率密集、人员成本高的综合性维修任务外包给具备相关资质的社会维修、维护机构。人员薪酬待遇、绩效考核等由其自行管理。

第五章 维修、维护验收与费用支付

第十九条校内维修、维护完毕后,由实验设备管理中心组织验收。校外维修、维护完毕后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协助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填写《校级共享平台实验设备维修、维护申请(验收)单》。

第二十条验收合格后,维修、维护申请人负责办理支付手续,相关票据按照学校财务制度要求履行签字、审批程序,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支付。

第六章  维修、维护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平台内所有设备统一建立维修、维护管理台账,除机器本身明细外,详细记录维修、维护内容。

第二十二条 结合智慧校园系统及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使用,建立数字化维修、维护管理系统,实现纸质记录与电子数据同步、网络备案、网络查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校级共享平台实验设备维修、维护申请(验收)单

实验室名称:                   使用人:

仪器编号

 

设备原值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预计、维修维护费用

 

使用方向

 

故障现象、原因、维修、维护调研情况及维修、维护方案说明:

专家组论证意见:

专家签字

 

 

 

 

 

 

 

 

 

实验设备管理中心意见:

                                          

签字:

                                                   

主管校领导意见:

                                          

签字(公章):

                                                   

维修、维护厂商:

维修、维护金额:

维修、维护厂商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维修、维护、维护验收意见:

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                    验收人:

                                                

 

注:1、一式两份交实验设备管理中心。

2、“故障现象、原因及维修、维护调研情况及维修、维护方案说明”栏如写不下,可另附纸;批量维修、维护可附清单。